对于口罩、药品、疫苗等的分配,也是提前做好每个地区发病人数的预测,比如基本储备量是为2500万人提供平均每人5天服用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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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县 2025-04-05 15:11:54 83331沁园安徽黄山休宁县

尽管突发事件不像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紧急状态那样危急,但与日常行政管理秩序相比,这种行政应急状态仍然要在某种程度上消减公民权利。

实际上,《传染病防治法》比我们所想象的完备和细致的多,也多多少少和普通人的想象是不大一样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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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很多方面的一些强硬的措施上,不是慢半拍,那是可以说是硬了一拍,比如说关闭离汉通道的问题,暂停我们的城市的地铁、公交、轮渡,包括武汉出去的长途公交车,这是很果断的。其中值得反思的、或许是不足之处有如下几个方面。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早在2019年12月8日,武汉即发现第一例不明原因肺炎。

第38条明确,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预警是一个事实判断,认定公告是一个法律判断。法国宪法规定:国务会议可以宣布紧急状态,但是只有议会有权把紧急状态延长到12天以上。

当然,条例的规定可以被解释成是对其上位法的深化,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这种规定自然有其紧迫性和现实合理性,但是,对于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应当是由法律而非法规来规定,这就带来了在突发事件过去后尽快对于已有的相关法律的重新修改和协调的问题。应急状态下行使紧急处置权的原则 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使政府拥有更多的紧急处置权,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也多于正常时期,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和不必要地侵犯公民权利的后果;从另一方面看,也可能造成推卸紧急处置权的情况。3.加强了信息发布制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了解事件真相。当政府迫切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时,当普通公民越来越多地对一些强制措施(例如,医生是否有权采取行政法意义上的隔离、留观等问题)提出法律上的疑问时,法律至上的观念实际上已经在深入人心,法治的生存空间也在进一步拓宽。

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应急条例》创下了我国行政立法的高效范例,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90多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创下了我国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新纪录,标志着法治空间的进一步拓展。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紧迫后果要求政府部门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时,必须要考虑形势的急迫性和应对措施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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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回避的是,在此次非典事件中,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在初期仍采用长期存在的惯性思维,对上负责,更多地考虑的是所谓大局和稳定,两会期间不能出事。转眼间,它打破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使社会突然转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之中。每一个涉及政府运行的具体法律制度都和宪政发展有关。其次,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法规显然不能涵盖所有的突发事件。

它不仅考验现行法律体系和政府体制,而且考验政府的法治观念。人事部和监察部也加大了监督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力度,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不服从指挥而贻误工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政府及时吸取了初期的教训,采纳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通行做法,建立了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我国应对其他类型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和法规。

我国此次抗击非典的实践也表明:能否把抗击非典的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是其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之一。只要处理得当,突发事件就能起到推动法治实现跳跃性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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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非典 突发事件 紧急状态 。这无疑是对宪政精神的尊重和张扬,是我国宪政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这种限制的必要条件是具备法律根据;但仅此一项还不够,它还必须具备深层的法理依据,即必须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以此为惟一宗旨。这就出现了宪法规定与政府机构实际运行之间的差距,也就是说我们虽然有宪法,但尚未建立真正的宪政。而这种协同一致的环境极其有利于法治深入人心,被人们普遍接受。其理由如下: 1.突发事件为法治发展提供了新的诉求和空间。比如,该条例规定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预案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法治的生存和发展不可能脱离社会本身。

宪政精神正是通过这些先例得以张扬和发展。例如,在决定对疫区进行封锁的问题上,《传染病防治法》仅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而《应急条例》规定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

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政府部门和官员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范围,依法行政,既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又不能超出法律权限,任意加码,滥用职权;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在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和对财产权进行征用时,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根据。这个教训极其深刻,值得彻底反思。

同时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也能够打破平时条块分割的局面,有利于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和整合,从而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仅从上述对比就可看出,后制定的《应急条例》比其上位法的规定要严厉,授予政府机构的权限也更大。

法制越健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也会越小。我国宪政发展最为紧迫的一个任务就是:不仅要有宪法文本,而且必须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运行,不仅在法律规定和理论上明确政府应对人民负责,而且更需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国外不少国家在宪法中对紧急状态(stateofemergency或publicemergency)和紧急处置权(或紧急权)(emergencypowers)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衡量标准是,强制性措施是控制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所必须的,它带来的对于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后果和损失不能大于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因为,(1)应急状态需要政府承担起法律赋予的应急职责,发挥领导和指挥核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运用政府的权威采取非常的应急手段(紧急处置权)应对突发事件,从而必然扩大政府的权力。但同时我们也要充分注意到紧急状态下立法的局限,把握适用紧急处置权的原则,及时对因紧急状态立法而出现的法律规范间的矛盾进行协调,健全相应的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法治。

越是在危机时期,越要强调依法行政,越要强调执法根据,这本身就是尊重法治的表现。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会导致公权力的无限强化,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法律权威的弱化,最终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

首先,突发事件对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完善工作不可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完全解决。这一原则是指在应急状态下采用的限制性措施必须是以公众利益为目的。

自由裁量权的应用范围和程度与法制发展的状况相联系。这种情况已经不是个别事例,而成为一种政府运作的习惯做法。没有宪法,固然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而如果有了宪法而没有权威,宪法的规定不能得到实现,同样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能否成功地应对突发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自觉地见微知著,从宪政角度认识问题,取决于能否制定和强化各种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法律机制和程序,从而推动我国宪政的发展。

如果决策正确,但采用正常状态下的程序,疑而不决,贻误战机,显然也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客观形势的要求。突发事件往往会暴露出正常状态下被遮蔽的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和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差距,从而使政府和大多数人切实感觉到完善法律的紧迫性。

摘要:非典突发事件从新的角度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挑战。这不仅误导了民众,而且在国际上对我国的形象造成了严重后果。

作为行政法规,我国新制定的《应急条例》不可能解决这些宪法性问题。虽然这一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但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反映社会结构的全貌,实践上也容易为法治发展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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